【投资者教育】理性认识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类型知多少

2022-05-19

提高警惕是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最佳武器。投资者应警惕相关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法机构,坚持理性投资,并且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上网跨域”特征明显,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为积极响应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工作与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我们特就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主要类型、表现形式及相应的政策界限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以帮助大家在日常投资活动中有效地鉴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图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一、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非法推荐基金”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等服务对象提供公募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非法推荐股票期货”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2.微博、微信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3.软件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软件,提供股票、基金、期货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4.培训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推销“理财”“投资者教育”“财商教育”“炒股”“买基”等课程,举办投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非法推荐基金(公募)”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基金服务业务。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非法推荐股票”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非法推荐期货”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二、非法推荐私募基金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三、股市黑嘴

“股市黑嘴”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主要指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蛊惑交易。主要指传播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3.抢帽子交易。主要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

4.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分别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模式1),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模式2-4)等。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四、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系统分仓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2.出借账户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3.虚盘配资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4.点买配资模式。主要指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货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期货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事“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行为模式1、2、4)。从事虚盘配资则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模式3)。



正如我们一直所说的,“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提高警惕才是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最佳武器。投资者应警惕相关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法机构,坚持理性投资,并且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材料)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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