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常见问题

1、什么是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并非特指证券类信托产品,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以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以有限合伙基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通过非公开方式向高端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不限于证券市场),定期向投资者公布业绩的投资基金都被约定俗成地称为“阳光私募”。 区别于传统的私募基金运作,“阳光私募”的基金成立、相关的信托关系、资金保管关系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这也使得整个行业走入“阳光下”,进入了一个规范的运作时期。


2、阳光私募的浮动业绩如何提取?
阳光私募产品一般情况下采用整体净值新高法,将针对净值创新高的部分提取浮动业绩报酬。例如,产品初始发行面值为1元:
1)若第一个估值基准日扣除当期信托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之后,产品单位值为1.2元,则针对(1.2-1)=0.2元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2)若第一个估值基准日扣除当期信托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之后,产品单位值为0.98元,则不收取业绩报酬;
3)若至第二个估值基准日扣除当期信托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之后,产品单位值为1.06元,则针对(1.06-1)=0.06元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3、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阳光私募与公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作为主要都是投资于二级市场且都有可查证业绩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着显著差异,尤其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盈利模式完全不同。公募基金根据所管理的基金规模提取管理费;阳光私募则主要依靠超额收益的业绩提成。这也决定了,对阳光私募来说,业绩是报酬的基础,必须追求稳定的,正的绝对收益,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 
2)在投资对象和范围上,阳光私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公募基金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设立和运作,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阳光私募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管理人可以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状况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决定是否投资、投资比例等,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动。 
3)产品的设立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产品设立和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限定和要求。但阳光私募的设立受法律限制较少,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与特定投资者私下约定信息披露的要求、时间、方式等,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5、阳光私募是否和公募基金一样信息披露?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净值每天进行发布;而阳光私募产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灵活,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除了定期发布净值和运作报告外,也根据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的需求更富个性化。


6、阳光私募产品的净值由谁公布?
如阳光私募借助信托平台发行,则信托公司是阳光私募产品的发起方,负责产品的运营管理。估值基准日的产品净值,是由信托公司负责定期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对产品的费用进行核算后,计算得出并对外发布。如阳光私募借助券商平台发行,则可指定券商作为运营服务机构,负责产品的运营管理。


7、阳光私募的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如何收取?
阳光私募产品一般定期(月度或季度)开放,固定信托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通常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年化)分摊至各开放日收取,计提基数为开放日当天产品的资产总值。


8、投资者看到的产品净值是已经扣除业绩提成的净值吗?
是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布的净值已扣除私募管理人的浮动业绩报酬、固定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顾问费等其他费用。


9、阳光私募产品能否部分赎回?
阳光私募基金赎回时可以不必全部赎回。如进行部分赎回,赎回部分一般不小于10万,赎回后留存市值必须是私募基金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万),否则必须全部赎回。


10、购买阳光私募要注意什么?
(1)阳光私募购买时一般都有1%的申购费用(免申购费用的除外);
(2)投资人及委托人、资金汇款人、信托受益人均需是同一人。


11、在哪里可以看到阳光私募基金的净值等相关信息?
可以在相应的信托公司网站、阳光私募管理人网站,运营服务券商网站以及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到。


12、阳光私募安全性如何?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交易券商托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通过这样的结构可以充分保证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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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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