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金融有温度,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之远离“伪私募”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正联合开展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上海聚鸣为切实履行私募管理人责任,助推行业规范长效发展,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觉抵制网络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过去几年,我国私募行业迎来了一轮快速发展,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但快速发展背后,也存在不少风险,尤其是“伪私募”乱象层出不穷。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网知识普及以及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我们特就“伪私募”的表现形式、相关案例及应对方式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以帮助大家在日常投资活动中有效地鉴别“伪私募”。

 

一、“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 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 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 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 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二、“伪私募”的相关案例

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市,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市,并在经济发达的c、d等市设立分公司,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募集过程中,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投资金额越大,承诺收益越高,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通过该种运作模式,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公安机关已对M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湖南N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宣称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此外,基金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该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形式,公开宣传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基金产品。通过多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资金额不同,约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该机构目前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三、投资者如何增强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遵守合格投资者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应符合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要求。任何“拼单”“凑单”、无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低于100万元投资门槛的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应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二是增强个人风险防范意识。投资者应自觉抵制“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稳赚不赔”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不轻信互联网信息或陌生人电话,不直接向个人银行账户、不明机构银行账户、不明软件划转资金。

三是谨慎核实私募机构信息。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之前,可通过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栏目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或通过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联系确认产品销售的真实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投资者如遇诈骗或发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请收集保存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中国证监会投保局、私募基金监管部)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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